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523民初419号
原告:赵萍,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忠平,男,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伟金,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 原告赵萍与被告贺伟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忠平、被告贺伟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萍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贺伟金立即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8500元,承担到期利息3285元(此后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止);2.被告贺伟金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损失29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贺伟金辩称:对原告诉请无异议,希望协商解决。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本院(2016)浙0523民初2582号民事调解书一份,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一份,欠条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和收费收据各一份。 被告质证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2016)浙0523民初2582号民事调解书,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赔款。2017年2月28日,原被告就剩余138500赔款另行达成支付协议,并终止执行程序。该协议约定被告于2017年3月底前支付原告80000元,2017年12月底前支付30000元,余款在2018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被告如逾期应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但被告只支付了80000元,至今尚欠585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为实现本债权,委托法律工作者提起诉讼,支付服务费29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因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原被告自愿就确认的未清偿赔偿款达成新的民事履行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该侵权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综上,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贺伟金给付原告赵萍交通事故赔偿款58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以28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日起,均按约定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贺伟金偿付原告赵萍实现债权费用29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元(已减半),由被告贺伟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国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子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