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张靖淳,男,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众瑞绿源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史喜会,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唐山元福鼎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被执行人:张俊先,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唐山元福鼎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史喜会,总经理。张靖淳申请执行史喜会、张俊先、唐山元福鼎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22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靖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史喜会、张俊先、唐山元福鼎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给付借款利息16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史喜会、张俊先、唐山元福鼎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俊先名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规划路西侧郁金花苑14-3-102房屋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张俊先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史喜会名下车牌号为×××、×××机动车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史喜会、张俊先、唐山元福鼎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靖淳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史喜会、张俊先、唐山元福鼎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张靖淳申请执行的借款利息1600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张靖淳确认,被执行人史喜会、张俊先、唐山元福鼎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靖淳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史喜会、张俊先、唐山元福鼎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史喜会、张俊先、唐山元福鼎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靖淳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靖淳发现被执行人史喜会、张俊先、唐山元福鼎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鑫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