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3执6282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盛泽腾达丝织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盛泽镇前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03702092X。 投资人王海林。 被执行人绍兴宽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2998号绍兴轻纺贸易中心3幢3-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583325773。 法定代表人李雪玲。 被执行人绍兴顿妙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坯布市场B区1楼1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36874318G。 法定代表人徐凤存。 被执行人庞展召,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申请执行人吴江市盛泽腾达丝织厂与被执行人绍兴宽通贸易有限公司、绍兴顿妙纺织品有限公司、庞展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03民初8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江市盛泽腾达丝织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绍兴宽通贸易有限公司、绍兴顿妙纺织品有限公司、庞展召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江市盛泽腾达丝织厂货款3040034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绍兴宽通贸易有限公司、绍兴顿妙纺织品有限公司、庞展召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宽通贸易有限公司、绍兴顿妙纺织品有限公司、庞展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绍兴宽通贸易有限公司、绍兴顿妙纺织品有限公司、庞展召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宽通贸易有限公司、绍兴顿妙纺织品有限公司、庞展召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庞展召下落及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庞展召名下有浙F×××××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以处置价值较小为由,不要求处置。此外,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宽通贸易有限公司、绍兴顿妙纺织品有限公司、庞展召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绍兴宽通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雪玲、绍兴顿妙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凤存及被执行人庞展召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绍兴宽通贸易有限公司、绍兴顿妙纺织品有限公司、庞展召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江市盛泽腾达丝织厂,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03执62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郭海东
审判员 洪震兴
审判员 戴张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水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