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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2执4418号之一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西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西振;胡宏山;李丙庚;潘付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105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2执4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魏武路交叉口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17439525XD。

法定代表人:张自学。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西振,男,1963年10月02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胡宏山,男,1971年03月26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李丙庚,男,1958年12月03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潘付芹,女,1960年07月08出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申请撤销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105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082执4418号案件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王明欣

审判员 :桂红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 赵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