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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6民初1140号

徐洪泉与那申乌日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洪泉;那申乌日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内0526民初1140号

原告:徐洪泉,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那申乌日图,男,40岁左右,蒙古族,农民。

原告徐洪泉与被告那申乌日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洪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那申乌日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洪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那申乌日图偿还原告劳动报酬3880元及利息2506元[3880元×0.02元×33个月(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合计6440.8元;自2018年12月26日起继续按2分计算利息至偿还为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原告在被告家耕地里拉土、垫地、平地,当时被告无法给付原告的劳动报酬金,并出具一枚3880元的欠据,约定利息为2分,还款日期11个月。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款,但被告均推拖。被告那申乌日图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中旬,原告为被告位于扎嘎斯台嘎查水库西的两片耕地进行平整作业。即原告为被告耕地拉土用铲车进行平整,共计劳务费3880元。此款经原告催要后于2017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枚内容为“欠据,人民币叁仟捌佰捌拾元整,¥3880.00元,上款系利息2分,到12月1日还清”的欠据。欠据落款处由被告那申乌日图签字捺印。另查明,2018年4月9日被告那申乌日图的妻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欠款本金1000元。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劳动报酬为尚欠本金2880元及利息合计1442元和自2018年12月26日起以28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清偿止的利息。具体计算方式如下:3880元(欠款本金)+3880元×0.02元×14.5个月(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4月10日)-1000元(偿还的欠款本金)+2880元(尚欠本金)×0.02元×5.5个月(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12月25日)=4322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徐洪泉为被告那申乌日图耕地进行填土、平地等作业,被告为其出具一枚欠据,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已构成了违约。故对原告请求由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期间被告妻子向原告偿还了1000元的本金,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分段计算支持。故对原告主张的多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故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那申乌日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徐洪泉劳动报酬款2880元及利息1442元[3880元×0.02元×14.5个月(2017年1月15日至2018年4月10日)+2880元(尚欠本金)×0.02元×5.5个月(2018年4月10日至2018年12月25日)],计4322元和自2018年12月26日起以288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清偿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那申乌日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永 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福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