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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2执3226号

李殿宝、青岛永润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殿宝;青岛永润道路养护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2执3226号

申请执行人:李殿宝,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永润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青年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67906094-9。

法定代表人:朱振山,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殿宝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永润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2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76187.7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青岛永润道路养护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下列执行(强制)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3、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4、强制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本案已受偿0元,尚未执行76187.79元,由于已穷尽现行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9年3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会商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春波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国德锡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世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