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83执4397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国,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河北省沧县。
被执行人:葛瑞武,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介休市。
被执行人:郎可军,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介休市。申请执行人刘建国与被执行人葛瑞武、郎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983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58627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12月1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葛瑞武、郎可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
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委托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查询,未回复被执行人葛瑞武、郎可军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委托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葛瑞武、郎可军名下无房产。无土地登录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委托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查询,未回复被执行人葛瑞武、郎可军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
七、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在被执行人住址询问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
八、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3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一致认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志政
审 判 员 白 戈
代理
审判员 赵明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孔维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