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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02执2223号之一

刘振东、闫玉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振东;闫玉龙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202执2223号之一

申请人:刘振东,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48岁,汉族,号码341202196912261511,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闫玉龙,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40岁,汉族,号码341226197712100313,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刘振东与闫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查封闫玉龙所有的皖K×××××号东方日产牌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培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