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202执2223号之一
申请人:刘振东,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48岁,汉族,号码341202196912261511,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闫玉龙,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40岁,汉族,号码341226197712100313,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刘振东与闫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2018)皖1202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已查封闫玉龙所有的皖K×××××号东方日产牌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周 彪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培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