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22民初907号之一
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洋、陆阳,资产保全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其东,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告:梁学方,女,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陈其东之妻。
被告:冯茂东,男,1981年I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其东、梁学方、冯茂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以被告已归还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其东、梁学方、冯茂东的诉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其东、梁学方、冯茂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64,由原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陆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 晶 晶
书 记 员 卢琦雅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