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883刑初5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涛,曾用名王志富,小名跟群,外号“三骡子”男,1968年8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5日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不合适羁押对其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释放,2018年10月18日被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邹检公诉刑诉〔20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涛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国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涛在邹城市城前镇驻地城前集(城前商贸城)内,在逢城前集市及春节前后集市摆摊卖春联期间,谎称部分摊主摆摊的地方是其私人的土地,采用语言威胁等多种方式,以手续摊位费、茶水费的名义,强迫曾某1等七名摊主缴纳费用三千余元,被被告人王涛非法占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私设名目,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涛在邹城市城前镇驻地城前集(城前商贸城)内,在逢城前集市及春节前后集市期间,谎称部分摊主摆摊的地方是其私人的土地,采用语言威胁方式、以茶水费的名义,强迫周某1缴纳费用200元、曾某1360元、曾某2250元、孙某24元、隋某1500元、徐某1480元、周某2480元,共计人民币3294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涛出生于1968年8月5日,在犯罪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2)邹城市城前镇城前村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证实王涛非中共党员。(3)邹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被告人王涛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到案后供认了犯罪事实。(4)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王涛办理的茶水零售资质自2000年9月20日至2004年3月30止。(5)办案说明二份①证明公安机关未查到王涛流氓罪刑事判决书。②证明公安机关未调取出王志富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据。(6)城前商贸城市场开发合同书,证明邹城市城前镇人民政府将兴达商贸城南,新岚济路北的土地租赁给邹城市源茂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开发建设商贸城使用。2.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明其常年在城前集市卖蔬菜,每个月有6次集,其每年有九个月去赶集,王涛以其卖菜的地方是王涛自己的地为由向其收费,不给钱王涛不让其在那卖菜,王涛向其要摊位费持续了两年,大约50次,每次4-5元,王涛一共向其收了约200余元。(2)被害人曾某1的陈述,证明其在城前集卖菜,王涛以其卖菜的地方是王涛自己的地为由向其收费,其称在城前集卖了两年多的菜,每年赶60次城前集,两年120次,王涛向其收了120次摊位费,每次三元,一共向其收了360元。(3)被害人曾某2的陈述,证明其在城前大厦北侧的东西街上卖菜,王涛以茶炉子钱为由向其要钱,其一滴水也没有见过。其每逢城前集都会去,每月6个集,按17个月计算,王涛收了其五十次钱,每次要五元,大约向其收了250元。(4)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明其在城前商贸城南大门的东侧摆摊卖水果,其赶城前集大约两年,每年赶六次集,被告人王涛向其要摊位费共24元,王涛向其要钱时不说理由,其不给钱,王涛就不让其在此地卖东西。(5)被害人隋某的陈述,证明其常年赶集卖菜,摆摊地点在城前大厦后面,被告人王涛以其摆摊的地方是王涛的地方为由向其收费,其摆摊约五年,每年赶集约六十次,王涛每次向其要五元,共向其要了三百次,索要了1500元。(6)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明其在城前集摆摊卖菜三年多了,被告人王涛以摆摊地方是王涛自己的为由向其收费,不给钱王涛不让其在此摆摊。其每年赶大约六十个集,王涛向其要了约180次,每次3元,共计向其要了480元。(7)被害人周某2的陈述,证明其在城前集卖菜有四五年了,至少也有四年多,其每年要赶四十多个集,每逢集王涛就向其要摊位费,王涛要摊位费的理由是这块地是王涛家的,其若不给王涛钱,王涛不让其在此处摆摊,王涛向其要过160次摊位费,每次三元,一共向其要了480余元。3.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1(城前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城前村商贸城的管理由商贸城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与城前村无关。建设商贸城占用的土地是王某1的土地与王涛无关,并一次性补偿王某1三十年的租赁金共计34848元,该补偿合同由王某1的儿子王伟签字,领取了补偿款。(2)证人周某3(城前村支部书记兼主任)的证言,证明城前镇政府开发商贸城占用了城前村的土地,被占用土地的村民,已经全部补偿到位,补偿款由信用社直接打到村民账户上,没有占用王涛的土地。商贸城的管理是张明智开发的,张明智负责管理,与城前村没有关系。王某1、王某2、王涛、王某3兄弟四人与他们的母亲沙某从1988年阴历十月物质交流会开始收取摊位费至今。4.被告人王涛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从2014年左右一直到2018年4月左右,在城前集(即城前商贸城)上烧水向摆摊摊主收取茶水费,每个摊子提供两暖壶热水,其只提供热水。其按照摊位的大小来收取,按集收取,有时候每个摊子按月收20元。南北宽2米,东西长10米左右,每个摊子收取1元至5元的茶水费,这六个摊子都是卖青菜的,这六个摊子是固定的,摊主是5个男的,1个女的。有的摊主会喝茶水,有的会不喝茶水,如果有人不喝茶水其会向摊主说“人家都交钱了,你也得交啊”,摊主们就会交钱,其提供茶水时不提供任何收据,过年过节期间其和平常一样收取茶水费。从2014年开始至2018年4月左右,除去下雨天等无法摆摊的情况,一年按60个集算,每个摊子一年平均收200多元钱,四年六个摊子一共收了茶水费5000元左右。这些钱都用于其日常的家庭开支了。5.邹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明案发的地点及环境概貌。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经审查,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能够与案件事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手段,私设名目,向他人索要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涛虽然犯罪数额较少,但是犯罪时间较长,造成较坏影响,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涛的犯罪事实、性质及上述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涛退赔违法所得3294元(周某1200元、曾某1360元、曾某2250元、孙某24元、隋某1500元、徐某1480元、周某24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建峰
审 判 员 尚旭洋
人民陪审员 王新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