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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24执90号之五

(2019)陕0924执90号之五申请人宋安碧与被执行人陈冬梅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安碧;陈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924执9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宋安碧,1974年2月28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本县城关镇天星村。

被执行人:陈冬梅,女,1975年12月23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本县城关镇。 申请执行人宋安碧与被执行人陈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2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冬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冬梅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冬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金州路支行的存款25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传祥

审判员  高显超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乔 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