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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9902号

张世郡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张世郡;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9902号

申请执行人:张世郡,男,1952年1月29日出生,二商集团嘉盛物业管理中心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文安大街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彦开,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世郡与被执行人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6民初168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

一、被告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前向原告张世郡支付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666元;

二、若被告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张世郡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剩余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自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1177元,由被告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7日内交纳)。权利人张世郡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以未联系上收件人为由未妥投。2、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因上述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较少,故暂未处置。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信息。4、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限制被执行人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并短信告知被执行人。5、本院委托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在注册经营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文安大街南段西侧经营,反馈结果该企业正常经营。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北极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06民初168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硕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千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