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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02执4541号

王爽、沈阳宜速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6-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爽;沈阳宜速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102执4541号申请执行人王爽,女,199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沈阳宜速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在地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4号新诚大数码广场5F申请执行人王爽与被执行人沈阳宜速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和劳人仲字第(2018)24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18年9月30日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余额远不足偿还申请人债务,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计晓光执行员  王 飞执行员  王诚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彤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