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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4执204号

柏立文、缪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柏立文;缪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324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柏立文,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缪奎,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立文与被执行人缪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46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吕庆要

审判员  彭向阳

审判员  陈幼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茹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