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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703执1460号

郑某、熊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郑某;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03执1460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6日,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熊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熊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郑某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郑某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郑某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二、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8)川1703执146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川

审判员 潘 炜

审判员 杜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才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