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72财保56号
申请人:江苏佳华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万海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分水村/div>
法定代表人:尹志勤,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苏佳华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6万元或查封该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佳华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江苏佳华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申乾食品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