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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12068号

刘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4-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刘某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12068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1,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执行人:刘某2,男,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执行人:刘某3,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刘某4,女,195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刘某1、刘某2、刘某3与被执行人刘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260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崔村一里3号楼3幢1-1-102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丰私标字第XXXX号)由刘某4继承,刘某4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分别给付刘文元房屋折价款140000元、给付刘某1房屋折价款100000元、给付刘文忠、刘某2、刘某3房屋折价款各90000元;

二、刘文元、刘某1、刘文忠、刘某2、刘某3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前协助刘某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刘文元、刘某1各负担1900元(已交纳),由刘文忠、刘某2、刘某3、刘某4各负担1900元(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刘文元、刘某1)。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2019年9月20日、2020年3月12日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账户余额,无互联网银行余额,无证券、工商、保险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3个,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3个,北京农商银行账户1个,账户无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对被执行人刘某4继承的罗珍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崔村一里3号楼2幢1-1-102号房屋予以查封,该查封轮候查封,已于2020年3月12日将本案相关材料及参与分配函送达相关承办人。3、本院已于2019年11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某4无公积金账户。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京0106民初26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