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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9001执3451号

王建忠、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忠;张杰;任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9001执3451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忠,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张杰,男,1984年3月4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任向林,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王建忠与张杰、任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豫9001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杰、任向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8)豫9001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杰所有的豫U×××××号牌车辆,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杰所有的豫U×××××号牌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争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