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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执恢518号

刘永坤、商丘鑫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8-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永坤;商丘鑫禄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402执恢51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坤,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胡襄镇金楼村委会刘户西南组,身份证号412327196809168839。被执行人商丘鑫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张步口村(桃花园社区内),组织机构代码:065293094。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日作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38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9月4日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该案执行中于2019年12月30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商丘鑫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张步口村桃花源社区南楼东单元一层2室(建筑面积191.82平方米);北楼东单元1层商业(199.28平方米);南北楼链接1-2层商业(394.61平方米);北楼东单元2-6层10户住宅(建筑面积1077.75平方米)交付申请执行人刘永坤抵偿1088240元的债务。

四、向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相关登记信息。

五、本院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查到被执行人徐剑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商丘鑫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1402执恢5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郜运来

审判员  窦 军

审判员  董俊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