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13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地址: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1-2-0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214620299E。
负责人:李祖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永波,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
申请人:谭颖,女,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
申请人:李贵钦,男,195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关于本院受理的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与谭颖、李贵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黔0113民初7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谭颖、李贵钦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32686.8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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