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321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贵保,男,1993年2月21日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14年1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12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4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一检刑诉(20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贵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当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贵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30日凌晨,闫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王贵保5300元让其帮忙购买冰毒,后王贵保通过微信联系王某让其帮忙购买冰毒并转账5000元,王某又联系胡云云(在逃)购买4400元的冰毒。在王贵保的安排下,两人驾驶“现代”牌黑色越野车将装在一个“玉溪”牌香烟盒内的冰毒送至淮北市烈山区路边,王贵保将冰毒位置通过微信定位发送给闫某,后闫某到指定位置收取冰毒。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王贵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贵保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王贵保的狱友闫某与王贵保联系,并通过微信给王贵保转款5300元让王贵保帮其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毒品。被告人王贵保让王某帮其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给王某转款5000元。后王某出资4400元从他人手中购得五包(约2克)冰毒毒品。次日凌晨,在被告人王贵保的安排下,王某与他人一同开车将冰毒送至淮北市烈山区的一电线杆旁。后被告人王贵保将王某放置毒品位置的微信定位转发给闫某,闫某据该微信定位收到了毒品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贵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闫某、王某的证言、手机短信、微信截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3)蚌山刑初字第00188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毒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贵保明知是毒品而进行买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贵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王贵保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王贵保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又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本院在对被告人王贵保量刑时,将结合上述量刑因素,予以综合考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贵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沈洪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卫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二款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二款由于遭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