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7民初500号
原告:王民主,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均,陕西澄清法律服务所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线,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均堂,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原告王民主与被告和均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民主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平均、被告和均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民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借款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想办法从其朋友处筹借,共借给被告20万元整,被告于2013年7月8日给原告打下借条并约定利息每月2分钱。原告答应尽快还款,但一直拖,2015年开始催要,被告说,钱要回来就连本带利还给原告,但至今分文未还,为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原告只能诉讼,请贵院能尽快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和均堂答辩称欠钱我认可,金额也属实。欠钱肯定要还,我暂时没有能力清偿,请求原告给我一年的缓冲时间。愿意还款,本金20万元我肯定会还,利息是约定的是月息2分,具体还多少钱,我和原告私下商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王民主提交借条一份、聊天记录截屏四张、村委会证明一份,被告和均堂对借款事实及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上述证据及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和均堂当庭对借款20万元及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且有借条为证,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被告和均堂应该依法诚信的履行还款义务,所以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之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所以原告主张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和均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民主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3年7月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70元减半收取为3985元,由被告和均堂承担(原告已预交7970元,本院退付其3985元,履行判决时被告直付原告39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红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董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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