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5执2536号
申请执行人:刘来夫,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大学/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龙,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章健,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大学/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现住江苏省如皋市。 本院在执行刘来夫与章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