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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05执2536号

刘来夫、章健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8-2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来夫;章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5执2536号

申请执行人:刘来夫,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大学/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玉龙,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章健,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大学/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现住江苏省如皋市。 本院在执行刘来夫与章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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