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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4执2113号之四

邝正林、刘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邝正林;刘光;于希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04执211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邝正林,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张乐云,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光,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于希,女,汉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申请执行人邝正林与被执行人刘光、于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693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邝正林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8年8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光、于希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8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8月6日、2019年3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冻结被执行人于希名下银行存款1651000元,实际控制11.43元,因金额较小,本院暂未扣划。我院在诉讼阶段已查封被执行人于希名下预售证号为XX14-0116号房屋,被执行人刘光、于希不申请评估,本院于2019年1月5日进行第一次网拍,成交价1700000元,抵扣拍卖服务费5000元,扣收执行费2400元,发放给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案外第三人中国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572683.4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119916.54元。于2018年12月5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8年12月5日向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3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光、于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并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1127316.54元,未受偿652238.46元。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79555元,已执行到位1127316.54元,尚有652238.4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杨正权

审判员  熊开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荣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