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6919号
原告:柳贤波,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毛小明,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柳贤波与被告毛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柳贤波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柳贤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柳贤波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郭国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林小龙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