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302执恢79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温州九隆贸易有限公司、张建强、朱海鸥、张进富、章月香、浙江东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东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张建洪、张奇然、张建松、李连静、温州市龙湾金湖汽车配件厂、泸水县金盛硅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九隆贸易有限公司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其中92389.16元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