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591执1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执行人:山东黄河口酒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金冠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博安仓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凯特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俊华。
被执行人:张玉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博安仓储有限公司、李俊华名下各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博安仓储有限公司名下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俊华名下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变更登记等处分车辆的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胜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汝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