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3执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益戬,男,汉族,1985年6月23日生,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宋留义,男,汉族,1955年7月2日生,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霍秋平,女,汉族,1962年12月11日生,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王利峰,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23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益戬与被执行人宋留义、霍秋平、王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003执5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长金
审判员 黄艳晓
审判员 张新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献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