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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03执540号之一

张益戬、宋留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益戬;宋留义;霍秋平;王利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3执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益戬,男,汉族,1985年6月23日生,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宋留义,男,汉族,1955年7月2日生,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霍秋平,女,汉族,1962年12月11日生,住许昌县。

被执行人:王利峰,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23民初71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益戬与被执行人宋留义、霍秋平、王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003执5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长金

审判员  黄艳晓

审判员  张新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献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