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恢1166号岳玉玲与王红蕾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业经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依法公证,该案(2016)京方正执字第0029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玉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红蕾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红蕾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京房权证海私更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经委托评估,上述房屋评估值为308.647850万元。经京东网网络拍卖,上述房屋经第一次拍卖并成交,成交价格为231万元,买受人为董某(身份证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我院依据(2015)海执字第00124号文书对被执行人王红蕾(身份证号×××)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京房权证海私更字第×××号)的查封。
二、单方解除设定在被执行人王红蕾(身份证号×××)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房屋的全部抵押。
三、将被执行人王红蕾(身份证号×××)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号的房产房屋的所有权证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登记至买受人董某(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滨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芊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