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403刑初555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璐阳,男,199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郑州市。2014年8月13日因信用卡诈骗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500元。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辩护人路通州,山西瀛恰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潞检刑二刑诉〔2019〕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璐阳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云彬、被告人孙璐阳及其辩护人路通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孙璐阳与陈XX合伙在淘宝网上做生意,盈利后陈XX未按事前口头约定的分红比例进行分红,便回到老家福建,双方失去联系。为要回分红款,孙璐阳重新注册微信号添加陈XX为好友,谎称要与陈XX谈批发鞋子的生意,并约好在山西长治见面。2019年7月30日,孙璐阳与冯XX(已行政处罚)、闫XX(已行政处罚)、聂XX(已行政处罚)来到山西长治。2019年7月31日16时许,孙璐阳等四人到长治机场将陈XX及朋友黄XX骗至车上并驾车行至老顶山隧道附近,在车上陈XX、闫XX等人用电棒及语言威胁陈XX,在陈XX通过家人采用支付宝方式转给孙璐阳55000元分红款后,孙璐阳又以支付其四人从郑州来长治住宿、吃饭、租车、加油及辛苦费为由向陈XX索要10000元,在陈XX通过家人采用支付宝方式转给孙璐阳10000元后,当天17时许将陈XX、黄XX放行。案发后孙璐阳退还陈远宾15000元,得到陈XX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孙璐阳实际出生日期为1997年1月17日,实际出生日期和户籍登记日期不符。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璐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冯XX等人的证人证言;陈XX等人的陈述;电子数据;被告人孙璐阳的供述与辩解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璐阳采用威胁手段,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璐阳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璐阳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璐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杨 磊
人民陪审员 栗 萌
人民陪审员 白彦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