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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民初7032号

李冰冰与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冰冰;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05民初7032号原告李冰冰,男,汉族,1987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

法定代表人:吴林财原告李冰冰诉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冰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短期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郑州市北环路店的H0333016号场地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履约保证金18300元,并约定合同期满后,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涉案合同于2017年3月31日期满终止,且原告不存在任何违约事由,但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83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8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本院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1、2016年4月1日签订《短期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郑州市北环路店的H0333016号场地租赁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2、2016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缴纳18300元保证金,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款单据。

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得到履行。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原告出具有保证金收据及合同原件,故对于原告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求返还保证金18300元,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183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被告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10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裴淼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