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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1188号

黄瑶与聂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黄瑶;聂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1002民初1188号

原告:黄瑶,女,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聂晴,女,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黄瑶与被告聂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黄瑶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瑶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瑶负担。

审 判 员  王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肖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