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1002民初1188号
原告:黄瑶,女,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聂晴,女,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黄瑶与被告聂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黄瑶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瑶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瑶负担。
审 判 员 王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肖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