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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881号

何跃飞与深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跃飞;深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881号

原告:何跃飞

委托代理人:卓尔,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原告何跃飞诉被告深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8220245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28302元,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4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利息19886.81元,并自2018年11月29日起,以128302元为基数,按照每年6%的利率标准直至返还全部购房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5日,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万鑫柏龙商业广场编号为D2047号的商铺,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8220245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由被告的代理人苏理贵代为签订,合同价款为12830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协助原告办理涉案商铺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现在被告公司已经无法取得联系。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虽然被告没有在合同上面盖章,但是苏理贵出示了被告公司委托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委托书,且开具的收据加盖的公章亦是被告公司。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苏理贵代表的就是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返租协议,原告已经收取了部分租金;根据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的,应在付款三日内办理递件过户手续,被告迟迟不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至今已逾期两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经审查,2016年3月16日原告何跃飞与案外人苏理贵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8220245),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位于龙岗区万鑫柏龙商业广场商铺D2047,房屋总价款为128302元,面积为2.34平方米,合同中约定了定金及购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还约定了银行按揭贷款、赎楼及违约条款等相关约定。其中第19条约定如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解决时,提请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认为,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产生争议时,由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跃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国旺

人民陪审员  建江峰

人民陪审员  芦艳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