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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83民初70号

于鸿兰与张春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于鸿兰;张春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83民初70号

原告:于鸿兰,女,194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任传靖,系大连庄河市信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春龙,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

原告于鸿兰诉被告张春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晓龙

人民陪审员  何德新

人民陪审员  赵玺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