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83民初70号
原告:于鸿兰,女,194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
委托代理人:任传靖,系大连庄河市信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春龙,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
原告于鸿兰诉被告张春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晓龙
人民陪审员 何德新
人民陪审员 赵玺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