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2民初1639号
原告:苏州震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瓯江路**。
法定代表人:廖锦民,董事长。
被告: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龙门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于忠国,董事长。 原告苏州震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震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希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佳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