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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91民初34号

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杨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7-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杨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91民初34号

申请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甲路6号中江国际广场3幢2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420067P。

法定代表人:葛玉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有田,男,汉族,1951年12月8日生,住江苏省通州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雨,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杨平,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代理人:朱锦燕,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平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路新华

人民陪审员  宋建忠

人民陪审员  赵立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