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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4民初492号

呼伦贝尔市翼东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盛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翼东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盛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24民初492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翼东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巴彦托海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荣,职务: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诺敏,内蒙古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内蒙古盈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盛丹丹,女,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告呼伦贝尔市翼东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盛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翼东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伦贝尔市翼东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盛丹丹已经交齐物业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呼伦贝尔市翼东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受。

审判员  呼思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达格登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