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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4执73号

刘元奎、安徽省泗县旭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7-1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元奎;安徽省泗县旭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程先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24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刘元奎,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刘元义,男,194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代理人:刘元才,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泗县旭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大庄镇大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74443812G。

法定代表人:程先迎,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程先迎,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申请执行人刘元奎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泗县旭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程先迎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泗县旭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程先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4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幼书

审判员  刘慧博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茹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