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05民初700号
原告:郭兵,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
被告:郭胜,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郭兵与郭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9)冀0705民初504号杜芳诉郭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被告相同,
本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原告郭兵同意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冀0705民初50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小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