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04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陈学生,男,汉族,1953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景铁,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陈学生申请执行李景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204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李景铁共欠原告陈学生借款本金233000元;被告李景铁于2018年2月22日前归还原告陈学生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借款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4年12月8日起计息至还款之日止);于2018年6月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原告自愿放弃该借款本金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于2018年9月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借款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4年12月8日起计息至还款之日止);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借款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6年2月6日起计息至还款之日止);于2019年2月12日前还清剩余借款本金53000元及利息(借款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自2016年2月6日起计息至还款之日止)。申请人陈学生于2019年0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2681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景铁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88078.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鑫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