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2604号
原告:朱小振,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秀、陈正威(实习),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睢阳大道交叉口北侧156号明锦商务酒店一楼东三间、四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47570R。
负责人:王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坡,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陈 瑛
审判员 苏 君
审判员 赵军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