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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732民初201号

张加全与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加全;叶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黔2732民初201号

原告:张加全,男,1979年6月24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被告:叶进,男,198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原告张加全诉被告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加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加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1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3月20日起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因在三都做工程而租住原告的房屋,双方关系非常友好,被告说工地没有结账,原告就零零碎碎借给被告1500元,2017年3月20日,被告以装修房屋为由在原告家跟原告借了2万元,且当面给原告打下了借条,谁知一个月后被告就不再租住原告的房屋。原告打电话给被告,被告要么不接,要么就说没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叶进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叶进在原告家租房屋住,期间,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21500元,2017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我今借到张加全人民币20000.00(贰万元正)归还日期定于2017年农历十二月,另加有1500元(壹仟伍佰元正)”的书面借条。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借条与其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以上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加全向被告叶进提供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双方都是自然人,其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在借贷合同中虽未约定有利息,但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款,其行为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按照6%的年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17年农历十二月,逾期利息应当从2018年2月15日起计算。原告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叶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加全借款本金21500.00元;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6%利率从2018年2月15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被告叶进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蒙玉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潘孟馨

书记员李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