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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0402民初66号

常宁与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20-09-30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宁;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宁0402民初66号

原告:常宁,女,汉族,1984年11月25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系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住固原市原州区。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宗斌,系该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兵,男,汉族,1983年2月23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系该园员工,住固原市原州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李建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女,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系该公司员工,住固原市,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常宁与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宁,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兵、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600元(利息按照月息8‰计算,欠付2018年8月及9月两个月的利息),逾期利息按月息15‰计算直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为止;2.判令被告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8日,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被告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及固原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民间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借款1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8‰,借款期限为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由被告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合同同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支付了10万元,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向原告出具了民间借贷资金借款借据一份。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利息,本金及剩余的利息至今未清偿。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借款属实,约定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属实,但该笔借款的利息已经清偿至2019年10月30日,借款本金10万元未清偿。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辩称,借款属实,约定的借款利息没有问题,逾期利息不予认可,因我们一直清偿利息,且利息已清偿至2019年10月30日,并未违约,故不存在逾期利息。本金未清偿,请求法庭查明原告是否为职业放贷人,若原告是职业放贷人,则我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常宁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为:1.民间资金借款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借款属实,并由被告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进行担保的事实;2.民间资金借款借据原件一份,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支付借款10万元的事实。原告常宁提供的所有证据经本院审核,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资金周转所需,2019年4月28日,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被告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及固原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民间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借款1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8‰,借款期限为2019年4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由被告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同时合同约定,如逾期归还,从逾期之日起,利息按月利率15‰计付,每月27日为付息日,节假日顺延。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支付了10万元,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向原告出具了民间借贷资金借款借据一份。后被告向原告清偿利息至2019年10月30日,本金及剩余的利息至今未清偿。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常宁与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其并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行为构成了违约,故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除应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外,还应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原告利息。同时

本院查明,被告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也成立,且在担保期限内,故其也应在担保范围内积极的向原告清偿借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常宁的借款100000.00元及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固原市原州区泰合幼儿园、宁夏广元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固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向玲 {文书日期}

书记员 黄领迪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