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财保89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世纪街卧龙金湖湾****.
被
申请人:陈力,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
申请人:绍兴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富,住所地绍兴市富盛镇倪家溇村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力、绍兴美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5591.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陈力、绍兴美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475591.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傅莹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飞
书记员王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