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602财保8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6
公开日期
2019-05-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陈力;绍兴美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财保89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世纪街卧龙金湖湾****.

被

申请人:陈力,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

申请人:绍兴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富,住所地绍兴市富盛镇倪家溇村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力、绍兴美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5591.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陈力、绍兴美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475591.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傅莹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飞

书记员王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