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532民初85号 原告河北华龙农庄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 法定代表人王大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童心、付晓梦,该公司员工。 被告黄志峰,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 原告河北华龙农庄面粉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赞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华龙农庄面粉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薛童心、付晓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志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华龙农庄面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如下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6076.92元面粉款并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原告是一家面粉生产企业,被告是从事馒头制作销售的家庭作坊。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面粉,被告则以小麦形式偿还面粉,即100斤小麦兑换原告83斤面粉或者按当时面粉价格现金结算。在上述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了面粉3.285吨,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面粉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欠原告6076.92元面粉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黄志峰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面粉生产企业,被告是从事馒头制作销售的家庭作坊。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面粉,被告则以小麦形式偿还面粉,100斤小麦兑换原告83斤面粉或者按当时面粉价格现金结算。原告向被告供应了面粉3.285吨,期间还部分现金后,剩余部分,被告承诺还小麦2346公斤,至今未还。按当时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签呈,欠款用户还款兑换比例为100斤小麦兑换83斤面粉,面粉78元/袋,每袋25公斤。原告主张现金还款。 以上审理事实,有黄志峰签字的欠账确认还账承诺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案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使用原告面粉,承诺偿还小麦,并约定结算方式为提供小麦偿还面粉,或者按当时面粉价格现金结算,原告承诺偿还剩余面粉以2346公斤小麦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务债权关系明确,原告选择以现金方式结算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346公斤小麦,按100斤小麦兑换83斤面粉,每袋面粉78元,每袋25公斤,即2346公斤×0.83/÷25×78=6075.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黄志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华龙农庄面粉有限公司面粉款6075.2元,或者给付小麦2346公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志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赞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聂新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