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终4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广西水产畜牧学校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秦明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嘉,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水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南宁市兴宁区。 上诉人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民初7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与被上诉人黎嘉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物联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文强
审判员 姚 娟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