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12执18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广洲与被执行人王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12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4000.00元及诉讼费,本院依法受理立(2019)吉0112执183号,现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2018)吉0112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260.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12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