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682民初593号
原告:什邡市蓝漂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345739310N。
法定代表人:兰青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春雷,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定会,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原告什邡市蓝漂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定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什邡市蓝漂日用品有限公司对德伤决什字第[2018]第13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因孙定会的工伤认定决定尚在行政诉讼审理中,本案需要待孙定会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审结并生效后,依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石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珊
书记员方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