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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5民初777号

陈玉萍与汤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1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玉萍;汤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5民初777号

原告:陈玉萍,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务工,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汤小兵,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原告陈玉萍与被告汤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玉萍负担。

审判员 袁 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爱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