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5民初777号
原告:陈玉萍,女,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务工,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汤小兵,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原告陈玉萍与被告汤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玉萍负担。
审判员 袁 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爱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