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82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陈仕光,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被执行人:曾志明,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申请执行人陈仕光与被执行人曾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的(2018)粤1882民初7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确定,曾志明欠陈仕光借款本金60000元,从2018年8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2500元给陈仕光。因曾志明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陈仕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志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曾志明名下无房屋登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2018年10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曾志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10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曾志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志明名下粤R×××××号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2019年3月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的粤R×××××号车辆外,本院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志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新生
审判员 唐贯忠
审判员 陈春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