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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882执804号

陈仕光、曾志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仕光;曾志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82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陈仕光,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被执行人:曾志明,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申请执行人陈仕光与被执行人曾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的(2018)粤1882民初7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调解书确定,曾志明欠陈仕光借款本金60000元,从2018年8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2500元给陈仕光。因曾志明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陈仕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曾志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曾志明名下无房屋登记、银行存款、工商登记。2018年10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曾志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8年10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曾志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志明名下粤R×××××号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该车辆。2019年3月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的粤R×××××号车辆外,本院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曾志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新生

审判员  唐贯忠

审判员  陈春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江 昊 来源: